没有签合约,但被污蔑了,不实终止,我给了自愿辞职信+澄清自我信件,还能投诉得进,要求赔偿吗?
我在这个公司做了一个月,期间公司内部sop混乱,公司也还没请到新人,餐厅早班营业只我一个,又是做services的开业工作又是做bar的,一开始我去的时候还是两个人都要一小时才能做完,现在却要求我半小时内完成,我后来有一天生病了,前一天晚上信息了supervisor请假,结果隔天醒来说我没有通知,我也及时回复信息并道歉,后来却给了我辞退信,污蔑我潜逃并且不回复信息,还说我连续超过两天无辜旷工,引用《1955年就业法》第15(2)条,我立即给了自我澄清信件+自愿辞职信,可我问他为什么信中这样写,请他给我解释,却不曾回复,我现在还能告得进吗?可以得到赔偿?我主要是想拿回我的名誉,不能影响我未来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