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試用期, 但由於公司資金周轉不靈, 所以公司給我兩個選擇: 1) 我簽那份辭職信然後就可以直接走人, 而公司也給我一個月的賠償金 2) 公司出那份termination letter, 然後我必須做滿一個月才能離職. 所以我的問題: 1) 為何要我提交辭職信才能直接離開公司? 難道不能給我termination letter然後直接叫我走人? 有什麼貓膩嗎?
只是不明白, 反正你都可以叫我直接走人, 為何要留我多一個月? 難道留我多一個月我可以幫你什麼工作嗎? 然後你給我termination letter是你辭退, 如果我叫辭職信就是我自願辭職, 難道收到termination letter會有損我的記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