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写明工作时间到6pm只是个笑话
求助各位大大!我现在的工作是幼教,合约写明full day shift的话,工作时间到6pm。校长跟家长说放学时间是6pm,但其实5点多就上完课了,很多家长也是5点多就来接小孩子回家的。其他家长都能早来/准时来接小孩子回家,但总有几个自私自利的家长仗着老师无论多夜都一定会陪着小孩子,经常迟到(住得很靠近幼儿园的家长也一样)。导致当天值班的全部老师要留下来陪小孩子,一起呆呆地看着门口,很虚无地等家长的车到,等到6.30pm,甚至6.50pm是常有的事。6pm下班只是个谎言。有些家长迟到了也没有一点歉意和羞愧感。我们老师留到那么夜,也没有加班费,还要塞车很久才回到家,真的很心累。
后来这个月开始实行late charge,6.15pm以后才到的家长会被罚钱。所以无论家长迟到与否,我们老师迟15分钟下班是肯定的事了。讲真的,迟5分钟离开,交通都很阻塞了,更可况是迟15分钟?!【我很好奇马来西亚有没有什么条例或者单位可以帮助我们老师跟老板谈判,让老师6pm准时走?或者有什么双赢的解决方法呢?】我是个职场新人,所以有意见会看情况提出,不敢什么都直说。有些老师需要早载小孩子回家,他们可以在6.15pm之前走,所以对他们影响不大,自然不像我特别有意见。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这样很计较,或者说自己的公司也没有给加班费,但我觉得既然老板一分钱都不会多给的话,为什么下班时间不能遵守合约,我为什么要多待一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