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薪水发放的问题,你知道有关法律规定吗?
25/3是我在公司的最后一天,照理公司应该就得把薪水算到这一天发给我是吗?后来我想反正再过几天也就是31号就是发薪水的日子了,那么就别让公司的HR添麻烦,我这个月薪水(还包括一些monthly claims,如medical fee, mileage claim, etc) 就和其他员工一起出好了。
可是前几天我向HR 确认,她却说依照公司的HR policy, 这个三月公司会先把1/3-15/3的薪水发给我,至于16/3-25/3的薪水会等到4月发薪水时才发给我。。。请问这公司能这样做的吗?我还和HR说据我所知,根据劳工法令,公司如果不能在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出完薪水的话,那么至少必须在员工离职以后的7天内把所有薪水发出去,HR 依旧说他们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公司的HR policy来办事,那么请问各位HR policy可以凌驾于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之上吗?接下来我该怎么做,请各位教教我。
(注明:我的薪水是马币5000以上,是否也能受到劳工法令的保护?)